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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不检查病人即开药 延误癌症诊治担全责

    汤先生自以为患了痔疮,让医生开治痔疮的药。一年后,他被检查出患有直肠癌,于是状告当初开痔疮的医院。日前,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,应赔偿汤先生9.4万余元。

  2005年7月,汤先生因便血到长宁区一家医院就诊,接诊医生根据他的描述诊断为痔疮,并按汤先生的要求配了痔疮膏。 

  2006年1月,汤先生再次去该医院看病,医生根据他的口述,诊断为肛周慢湿疹,开了相应物,也没进行检查。同年3月,汤先生第三次到该医院就诊,接诊医生仍根据汤先生的要求,给他开了痔疮栓10枚。同年7月,汤先生便血次数增多,病情越来越重,第四次到该医院就诊,并主动要求进行痔疮手术。在手术前的肠镜检查中,汤先生被查出患的不是痔疮,而是直肠癌。后汤先生转院进行手术治疗。为此,汤先生将该医院告进法院,要求赔偿45万余元。

  审理中,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进行鉴定,结论为:医院在汤先生因便血多次就诊时,均未按操作常规进行必要检查,延误汤先生疾病诊断和治疗,属于四级医疗事故,医院方应承担完全责任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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