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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 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“不”

 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,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。“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骚扰”;“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骚扰”;“对妇女进行骚扰,受害人提出请求的,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”——草案的三个条款,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骚扰行为说出了“不”字。

 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入骚扰,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骚扰说“不”,填补了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空白。这样的立法可以向社会公众传达一个信息: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。但是,笔者认为,骚扰是一个有关两的法律问题,即使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不应完全回避对男权益的保护。

  众所周知,实施骚扰行为的主体多为男,但也可以是女,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骚扰,女老板对男员工的骚扰,女医生对男患者的骚扰,女老师对男学生的骚扰,等等。既然骚扰不仅仅只存在男对女实施一种情形,女对男也同样可能实施,那么法律就应该公平些。

  问题是,即将写入骚扰条款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,这样的法律又该如何平衡女对男进行骚扰这个问题呢?笔者认为,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不提对男权益的“保障”,但是完全有必要增加一个条款,明确规定“禁止骚扰”,以表明法律对骚扰的反对态度并不局限于受害人是女的情形。而且这样的立法也是完全可行的,在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这样的条款,比如该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:“禁止卖淫、嫖娼”,这里的“禁止卖淫”,显然就是对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明确态度。

  另外,笔者注意到,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同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,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。骚扰行为,从其根本上来说,是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。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到了骚扰,而且该修正案草案也规定当妇女遭遇骚扰时,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,那么,笔者认为,同时提交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,作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骚扰立法的一种回应,也有必要对骚扰的形式及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。而在作此规定时,完全可以将女对男进行骚扰的情形也纳入其中,在立法上为男权益找回公平。

  这样,双管齐下,就可以达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兼顾对男权益的保护,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又突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,在立法形式上达到和谐统一。

  不管怎么说,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好,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好,对骚扰的立法一定不能回避男权益。道理很简单:女要想获得男对其权益的尊重,同时也应当尊重男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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