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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

更新时间:     癌症康复患者的秘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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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6日在其网站发布了《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,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,1999年8月1日实施的《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(暂行)》届时同时废止。
  新版《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有哪些新的内容?这些变化会对百姓用产生什么影响?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。

  展会上现货卖属于违法行为
  去年底在东北某地举办的“医保健产业博览会”上,出现了一件“李逵”遇“李鬼”的“巧事”,与正规品牌“慢严舒柠”相类似的“慢咽舒宁”“慢严舒宁”“慢咽抒宁”等各种仿冒产品竟然“同台”叫卖。
  近年来,国内出现了各类品展示会、博览会,其中一部分经营秩序相当混乱,有的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品,有的无证经营品,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。
  为加强对展会的监管,新出台的《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:品生产、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、博览会、交易会、订货会、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品,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  今后,消费者凡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品,千万不要购买,同时可向品监管部门举报。

  不要到店购买医疗机构制剂
 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、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,不同于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品。
 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,患者可以在医院房凭医师处方购得。但由于其质量、疗效、不良反应等没有经过充分的临床研究证实,也没有得到监部门的许可,因此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,也不得发布广告。
 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,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,新出台的《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明确了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,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。
  消费者如果发现店经营医疗机构制剂,一是不要购买,二是可向品监管部门举报。

   到店买别忘索要销售凭证
  目前,消费者在医院房购买品一般都会得到相应的处方和销售凭证,但如果只是在店买些治疗头疼发热的普通品特别是非处方时,往往没有处方,也不会索要销售凭证,这就给处理品质量问题带来了许多麻烦。
  为给追溯、查证、处理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,进一步规范品购销记录和行为,新出台的《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:品生产企业、品批发企业销售品时,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、品名称、生产厂商、批号、数量、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;品零售企业销售品时,应当开具标明品名称、生产厂商、数量、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。
  今后,消费者在店购买品进行自我疗时,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,不要忘记索要销售凭证。

  消费者到店购买处方须按规定凭医师处方
  品特别是处方类品的随意使用,直接威胁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从1999年起,我国开始对上市品实行处方、非处方分类管理。
  为推进处方与非处方分类管理工作,加强零售店处方销售管理,明确零售店违规销售处方的法律责任,新出台的《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: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,凭处方销售处方
  经营处方和甲类非处方品零售企业,执业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,应当挂牌告知,并停止销售处方和甲类非处方
  消费者到店购买按规定应当凭处方购买的处方时,也应注意随身携带并出示医师处方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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